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52万元: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月15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52万元。

  黄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刘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主任)、王某波(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经理)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3.3万元。

  陈某艳(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财务部经理)对该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2.3万元。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备注

1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黔南银罚决字〔2025〕04号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5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2025年8月6日

三年

 

 

2

黄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黔南银罚决字〔2025〕05号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3.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2025年8月6日

三年

 

3

刘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主任)

黔南银罚决字〔2025〕06号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3.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2025年8月6日

三年

 

 

 

 

4

陈某艳(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财务部经理)

 

 

黔南银罚决字〔2025〕07号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2.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2025年8月6日

三年

 

 

 

 

 

5

 

王某波(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经理)

 

 

 

黔南银罚决字〔2025〕08号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3.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2025年8月6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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