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宜上佳(688033)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前期索赔条件已确定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5年8月15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688033)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一次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根据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件,目前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条件已初步确定。(许峰律师专栏)

  许峰律师代理的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证券简称由“天宜上佳”变更为“天宜新材(维权)”对投资者索赔没有任何影响。

  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天宜上佳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目前案例,在2024年3月13日到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提起索赔。(天宜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阅读全文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